所謂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對于同業拆借,我國主要由《商業銀行法》和《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進行調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
(2)同業拆借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借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
(3)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和留足必要的備付金之后的存款,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中央銀行貸款進行拆放;拆入資金只能用于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嚴禁用拆借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
(4)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各銀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月末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余額和其自有資本金的適合高比例為2∶1;其他金融機構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同業拆借利息及服務費收入一律轉賬結算,不得收取現金。在利息或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處費”。
(6)參加同業拆借的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力、義務等。對違反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