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貸款能夠及時收回,保障金融安全,借款人在向貸款人發出要約即申請貸款時,有義務按照貸款方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此義務即所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隨義務。
為了切實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保證貸款方對是否承諾發放貸款作出正確判斷,《合同法》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同時,《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為了貫徹《商業銀行法的》這一規定,《貸款通則》要求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包括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1)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2)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5)申請中長期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①項目可行性報告;②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③在開戶銀行存入了規定比例資金的證明;④經有權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和開工通知書;⑤按規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如果借款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提供不實的財會報表,或沒有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款余額等資料的,貸款人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