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高唐縣某紡織廠女工,2007年5月,雙方依法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某為織布車間的擋車工,月工資1500元。2009年4月份,李某被確診已懷孕2個月,并有先兆流產的跡象,李某持縣醫院證明找到廠方負責人,以擋車工作對懷孕有影響為由,要求調換工作崗位。廠方負責人認為:李某的工作崗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規定,不會對其懷孕產生影響,并且紡織行業女職工較多無法照顧,表示不予調換其崗位。李某不服,就此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內,自身生理功能會發生一系列變化,這些變化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她們所從事的勞動,工作效率勢必降低,因李某在織布車間從事擋車工,并已懷孕且有先兆流產的跡象,其工作崗位的勞動強度較大及車間噪音較大,都不利于李某的身體健康。仲裁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進行調解,適合終,廠方同意為李某調換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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